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国家开始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新的资助政策体系政策性强、资金投入大、惠及面广、工作层面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新资助政策体系中的基础工作,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的基本依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教财字[2007] 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机构
(一)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系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 2007年10月9日前各学院将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认定工作
(一) 前期准备。2007年7月13日学校已召开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会议,校领导专门部署认定的前期准备,要求各学院在上学期放假前,向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校向2007级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也寄送了资助体系的介绍资料和《调查表》。
(二) 学院制订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学院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制订实施细则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原则上将以上三档比例设定为3:2:1,要求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当做出排序。
各学院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9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 认定工作要求及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或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3、本学年是进行2007级新生和在校生的首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调查表》中须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的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4、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本院的认定实施细则,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做出调整。
6、学院统一管理《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
7、学院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10月25 日前将《汇总表》(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及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的复印件报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8、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汇总表》、《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三、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一)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牵头,会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学校、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真正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